(2017)辽021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大连恒升地热安装有限公司与车泽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恒升地热安装有限公司,车泽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恒升地热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基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车泽善,男,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恒升地热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泽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54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500.00元。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