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20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丽与赵杰、王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赵杰,王敏,赵苹苹,赵亮亮,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2022号之一原告:蔡丽,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文水,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杰,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王敏,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赵苹苹,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赵亮亮,男,199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济开发区富强路北侧、中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4144067Q。法定代表人:赵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富颍路66号安徽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56357994(1-1)。法定代表人:赵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诉被告赵杰、王敏、赵苹苹、赵亮亮、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庭外调解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原告蔡丽负担。审 判 长 曾兆强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人民陪审员 锁青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董方方书 记 员 王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