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颜培庆、颜克柯等与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培庆,颜克柯,颜叶叶,颜梦梦,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姜国会,王兆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4527号原告:颜培庆,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颜克柯,男,198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原告:颜叶叶,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原告:颜梦梦,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仰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凤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高河镇周大庙村西。法定代表人:李茂燕,负责人。被告:姜国会,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福,男,46岁,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86594914-3。法定代表人:任玉宏,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培庆、颜克柯、颜叶叶、颜梦梦与被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姜国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王兆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培庆、颜克柯、颜叶叶、颜梦梦于2017年08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姜国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王兆福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培庆、颜克柯、颜叶叶、颜梦梦撤回对被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姜国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王兆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颜培庆、颜克柯、颜叶叶、颜梦梦承担。审判员 杨万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耿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