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健与叶祥华、鄢祥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健,叶祥华,鄢祥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769号原告秦健,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委托代理人,秦福明,红安县工商联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叶祥华,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被告鄢祥胜,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召君、夏威,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秦健诉被告叶祥华、鄢祥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健撤诉。审判长 王爱霞审判员 吴 晟审判员 文 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