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凌某与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148号原告:凌某,女,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廖某,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廖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