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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凌某与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148号原告:凌某,女,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廖某,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廖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