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权义与孟庆安、张淑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义,孟庆安,张淑彦,陈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430号原告:王权义,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孟庆安,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淑彦,女,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英国,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原告王权义与被告孟庆安、张淑彦、陈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内0721民初2448号原告王权义与被告梁友、陈丽、陈英国民间借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内0721民初2448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郑 权人民陪审员 于乾成人民陪审员 王贵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夏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