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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邵新显、李爱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显,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邵新显,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爱国,男,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益的(2017)鲁172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新显与被执行人李爱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瑞元审判员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