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姜云良、叶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姜云良,叶炎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3436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307475641Q(1∕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一路43-1号。负责人:林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云良,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叶炎生,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与姜云良、叶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民泰银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60元,均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预付)。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姚冬琴书 记 员 陈之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