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071石晓波与张其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071号原告:石晓波,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兵,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华,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玲莉,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石晓波诉被告张其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石晓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晓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晓波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