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莫承福、广东达昌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承福,广东达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承福,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达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一德中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陈韩豹。本院审理上诉人莫承福与被上诉人广东达昌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莫承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莫承福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为1536元,由上诉人莫承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颖仪唐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