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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柏俭与杨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柏俭,杨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133号原告:林柏俭,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杨杏容,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广州市南沙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林柏俭诉被告杨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柏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杏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柏俭诉称:2015年11月27日,被告杨杏容以做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林柏俭借款110000元,并立下借条承诺于2017年1月15日归还。现借款逾期后,经原告林柏俭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杨杏容偿还借款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杏容承担。被告杨杏容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林柏俭主张杨杏容拖欠借款11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录音光盘一只证实。借条内载“杨杏容借款林柏俭人民币110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借款日期2015年11月27日,还款日期2017年1月15日。”录音光盘为林柏俭的妻子向杨杏容追讨欠款110000元的通话记录。庭审中,林柏俭称杨杏容于2015年11月25日向其借款170000元,后归还了60000元,余款110000元经多次追讨,由杨杏容于2017年写下借条确认,后因杨杏容至今未归还110000元,至引起纠纷。经庭审质证,借条有杨杏容作为“借款人”的签名及盖指印确认;录音通话内容中杨杏容对欠款没有争议,只强调暂无经济能力归还等。杨杏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发出应诉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仍未见其与本院联系。以上事实,有由林柏俭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录音光盘一只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林柏俭主张杨杏容拖欠借款110000元,已向本院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林柏俭主张杨杏容借款的事实相符。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杨杏容没有就拖欠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提出抗辩及提供相反证据,本院对林柏俭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杨杏容借款逾期不还,应承担清偿责任。林柏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杨杏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杏容拖欠原告林柏俭借款110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清偿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杨杏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志聪人民陪审员  梁金志人民陪审员  黄满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建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