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梁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梁,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397号原告:何梁,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平,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梁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梁于2017年8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梁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梁撤回起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656元(原告何梁已预交),由原告何梁承担。审 判 长 甄世伟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