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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叶进松、赖朝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进松,赖朝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叶进松,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赖朝慧,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叶进松与被执行人赖朝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进松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进松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叶进松可在本裁定作出后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20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赖朝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江西)书记员 姚美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