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康顺与于文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康顺,于文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812号原告:马康顺,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于文阳,男,28岁,现住莱西市。原告马康顺与被告于文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马康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康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康顺负担。审 判 员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换书 记 员 于圣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