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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康顺与于文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康顺,于文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812号原告:马康顺,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于文阳,男,28岁,现住莱西市。原告马康顺与被告于文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马康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康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马康顺负担。审 判 员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换书 记 员 于圣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