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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泾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泾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梦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和胞兄刘某2共同商议将二人所有的位于“刘某1义屋后山”、“刘某1义屋后涝”山场上林木进行采伐。刘某某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5日。后刘某某将采伐证放置家中并告诉妻子,刘某2次日即雇人砍伐未果,刘某某得知后表示可以等找到人再砍伐。在刘某某知情的情况下,刘某2雇请姚某等人于2017年1月10日、13日、14日、18日和21日对上述二处山场进行了采伐。经鉴定,二��山场采伐的林木为阔叶树、松树,立木蓄积61.9628立方米。2017年2月26日,刘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自行前往泾县森林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非法所得38002.3元和木材变卖款10946.9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超出采伐期限时间不长,主观恶性不深,可以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法庭综合考虑是否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吴梦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事实及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超期采伐的林木没有超出许可证批准的采伐范围和数量,相对于无证、超数量采伐等明显较轻;3、具有自首、将非法所得及林木变卖款主动上缴、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要求对被告人刘某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和其胞兄刘某2共同商议将二人所有的位于“刘某1义屋后山”、“刘某1义屋后崂”山场上的林木进行采伐,并由刘某某向原孤峰林业站递交了申请材料。2016年12月8日,林业站技干崔某电话通知刘某某到昌桥林业站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电话中告知刘某某要注意采伐期限和采伐范围。次日,刘某某来到昌桥林业站,从林业站站长王某处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王某再次提醒刘某某要在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期限(2016年12月8日至同年12月25日)内完成采伐。��某某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告诉其妻子朱某采伐许可证已获批,可以安排工人砍树,并将该许可证留在家中。刘某2得知采伐许可证下来后,次日即开始寻找和雇请砍树工人,但未找到砍树工人。朱某将暂时找不到工人砍树的事情转告了刘某某,刘某某表示可以等到找到工人再砍。在刘某某知情的情况下,刘某2雇请姚某等人于2017年1月10日、13日、14日、18日和21日对该两处山场上的树木进行采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刘某1义屋后山”、“刘某1义屋后崂”山场中被采伐林木为阔叶树、松树,立木蓄积为61.9628立方米。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口头传唤,自行前往泾县森林公安局泾川森林派出所,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泾县森林公安局从刘某某、刘小剑处扣押非法所得38002.3元和木材变卖款10946.9元。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及作业设计表、记工单、过磅单、原料结算通知单、运输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证人刘某2、朱某、姚某、李某、崔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附件;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刘某某2016年4月份申请林木采伐,同年12月8日林业站通知其领取采伐许可证,次日刘某某领取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哥哥刘某2即雇请工人砍伐,因找不到砍伐的工人,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表示等找到工人再砍。后于2017年1月10日、13日、14日、18日、21日对批准的山场林木在批准的数量和范围内进行了采伐。被告人刘某某超过采伐证规定的时间采伐,超过的时间较短,犯罪主观恶性较轻。鉴于被告人滥伐的林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变卖,变卖款及非法所得已收缴,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以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所得38002.3元及滥伐木材的变卖款10946.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 判 长  董 玲人民陪审员  肖国平人民陪审员  吴 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肖钰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违法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观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法林木代发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牙率。……《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