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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婺源县致远实业有限公司、汪德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婺源县致远实业有限公司,汪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婺源县致远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汪德金,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婺源县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处置尚需时间,短期内难以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危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