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欧阳娟与刘颜飞与吉林市淞铭速递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娟,刘颜飞,吉林市淞铭速递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1053号原告:欧阳娟,住永吉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颜飞,住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淞铭速递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住所地永吉县。主要负责人:张永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欧阳娟与被告刘颜飞、第三人吉林市淞铭速递有限公司永吉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欧阳娟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欧阳娟与刘颜飞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和解。欧阳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欧阳娟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琪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