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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熊尧钦与张石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尧钦,张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熊尧钦,男,192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廉桥镇太阳村*组***号。被执行人张石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十都镇青石岗村小水*号。申请执行人熊尧钦与被执行人张石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石珍向申请执行人熊尧钦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熊尧钦与被执行人张石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友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