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童忠发、张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忠发,张清华,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童忠发,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大专文化,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张清华,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务工,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蒋金荣,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务工,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忠发与被执行人张清华、蒋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6000元、执行费1340元,尚有执行标的96000元、执行费1340元未执行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清华、蒋金荣因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张清华、蒋金荣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清华、蒋金荣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