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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朱立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4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立宇,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郭爱军,北京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立宇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立宇及其辩护人郭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朱立宇驾驶小轿车在本市海淀区京新高速与五环路交叉口附近因并线一事与被害人宋某1(男,56岁)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朱立宇下车与被害人宋某1发生争执,互相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朱立宇用拳击打被害人宋某1面部致其右上唇粘膜挫伤,头外伤神经反应,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牙齿脱落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朱立宇于2017年2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朱立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立宇定罪处罚。被告人朱立宇对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只是与被害人发生了撕扯,但并没有击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被害人牙齿的伤情也不是其造成的。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朱立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朱立宇自愿认罪、悔罪;3、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过错;4、被告人朱立宇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朱立宇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朱立宇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京新高速公路与五环路交叉口附近,在并线过程中与被害人宋某1(男,56岁)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随后被告人朱立宇下车与被害人宋某1发生争执,互相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朱立宇用拳击打被害人宋某1面部,致宋某1右上唇黏膜挫伤、头外伤神经反应、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牙齿脱落等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朱立宇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宋某1称不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立宇。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并经法庭质证:1、被告人朱立宇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23日18时许,其驾驶一辆灰色的奇瑞A5汽车(车牌号:×××)从京新高速向五环路的岔路口行驶期间,车辆比较密集,其在向里侧车道并线时与左侧一辆大客车(白色,车牌号为×××)发生碰撞,其车辆左侧反光镜被撞了。于是其下车去敲大客车右侧车门的玻璃,客车司机从中间那个车门下来,其让他去看看其车辆的车门被撞坏了一部分,然后其与他发生了几句言语上的争执,说让他看看把其的车撞成什么样子了。然后他先动手,要把其拽到隔离带外面打其,被别人拉开了,他一直拽着其脖领子,并把其摁在其汽车的引擎盖上,其用双手向外推他,这时其妻子陈某过来劝架,还对他说:“大哥,大哥别动手了。”其妻子去拦对方的胳膊,让他松手,他用左胳膊肘向其妻子右侧脖子处猛击一下,其妻子就用手捂住了她自己的脖子。这时对方那名男子在围观人群的劝说下松开了手。后来有人打电话报警,双方就在现场等警察过来。其没有动手打大客车司机,不知道他受伤没有,其脖子右侧有抓伤,右侧肩膀有淤青,后背有疼痛,这些伤都是这个大客车司机造成的。交警说这起事故是其的责任,因为其的车停在了导流线上,但其认为这名大客车司机也应该有责任。其与大客车司机有撕扯行为,他拽着其脖领子,其也拽着他脖领子,但没有打他,他打了其胸口,并用手掐了其脖子。其胸口上没伤,耳根子上有对方的掐伤,其当日没有前往医院就诊。其不清楚大客车司机脸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2017年2月12日,其去清河派出所谈双方和解的事情,后来没达成和解,其就去了分局传唤室。2、被害人宋某1于2016年10月27日所作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3日17时50分左右,其驾驶一辆宇通牌51座的大客车(×××)行驶到京新高速五环路的岔道口附近时,一辆侧方的灰色小轿车上下来一名司机,用拳头朝其座位旁的车窗砸了起来,其就下车看了一下情况。其刚下车,敲车窗的这个戴着眼镜的男子就用一只手拽住其衣领,先朝其嘴部打了一拳,然后又朝其脑袋附近打了一拳,之后其就晕了过去。其没有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也没有受伤。民警到现场后询问了一下双方基本情况,将双方身份信息登记清楚后,告知先看病,看病后来派出所解决此事。交警过来之后,将双方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双方才离开现场。当时其受伤了,被那名男子打掉了一颗牙齿,两颗牙齿松动,嘴唇破裂。医生说让其拔了这两颗牙齿,但现在还没有拔。其要继续看牙,现在不做伤情鉴定,等确诊后再去做伤情鉴定。被害人宋某1于2017年2月12日所作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3日案发当时,其牙齿被对方男子打掉了一颗,两颗牙齿松动,后来把松动的两颗牙齿拔掉了。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3日18时左右,其丈夫朱立宇驾驶一辆灰色奇瑞A5轿车(×××)在京新高速向五环路的岔路口行驶期间与一辆白色的大巴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然后大巴车司机与朱立宇发生了几句言语上的冲突。后来不知是什么原因,大巴车司机就把朱立宇摁在了奇瑞轿车的引擎盖上掐着他的脖子。其看到后,就用手去拉大巴车司机的左胳膊,他用左胳膊肘朝其脖子中间靠右的部位打了一下,其听见脖子“咯嘣”响了一声,当时没感觉到疼痛,大概过了几分钟,其感到脖子和后背疼得厉害,头也发晕,后面的情况就不清楚了。等其再有意识时,其就在清河999急救中心接受治疗了。其当时没还手,朱立宇也没动手打大巴车司机,其也没看到大巴车司机受伤。其现在脖子、后背有疼痛感,右胳膊感觉疼,右手发麻,头疼、头晕,这些伤是大巴车司机造成的。事发前其身上没有伤。当时现场的目击证人只有那辆大巴车上的乘客。其受伤后就去清河999急救中心住院治疗了5天,没有看好,随后又到北医三院治疗,经过检查和初步治疗,医生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其进行手术预约后,北医三院已通知其于2017年2月15日到医院住院进行手术前检查,医生说需要根据手术情况来确定下一步治疗方案。4、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3日下午,其从张家口旅游回京坐大巴快进五环路一个岔路口时,其当时坐在司机驾驶座后排靠窗的座位上,听到大巴车外有“咣咣”的敲车声,但不清楚是什么在敲击。这时大巴车的司机宋师傅(55岁左右,大圆脸,体态较胖,上穿橘色羽绒服,下穿深色裤子)就从大巴车的后门下车查看情况。其和车上的其他乘客也透过车窗看外面是什么情况,就在宋师傅走到大巴车旁的深色小汽车前面时,看见小汽车的司机先是动嘴说了两句,然后他就用一只手抓住宋师傅的衣领,另一只手握拳朝宋师傅的脸部下方打了几拳。其这些乘客看到后,就有几个人下车将宋师傅给拉到车上来了。宋师傅被拉上车后,其看到宋师傅脸色苍白、嘴里流出来好多血,脑袋上冒着虚汗。之后车上的人就报警了,并在车上等候民警来。民警到来后将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了登记。小汽车的司机体态较瘦,年龄45岁左右,脸也比较瘦长,比宋师傅矮,戴一副黑边眼镜。宋师傅没有动手打人,小汽车的司机也没有受伤,其不清楚其他人有没有受伤。经其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朱立宇就是对大巴车司机宋某1进行殴打的男子。5、证人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3日下午,其从张家口旅游回京坐大巴快进五环路一个岔路口时,其当时坐在司机驾驶座后排靠走道的座位上,听到大巴车外有“咣咣”的敲车声,就赶紧透过车窗看外面是什么情况。这时大巴车的司机宋师傅(55岁左右,大圆脸大眼睛,体态较胖,上穿橘色羽绒服)就从大巴车的后门下车了,车上其他乘客也透过窗户看外面发生了什么。就在宋师傅走到大巴车旁的深色小汽车前面时,看见小汽车的司机先是动嘴向宋师傅说了两句,然后他就用一只手抓住宋师傅的衣领,另一只手握拳朝宋师傅的脸上打了几拳。因为这个人个子不高,这几拳就都打在了宋师傅脸部靠下的部位。车上的乘客看到这个情况后,就有几个人下车将宋师傅给拉到车上来了。宋师傅被拉上车后,其看到宋师傅脸部下方有些肿,嘴里流出血来,脸色比较苍白,脸上冒着虚汗。随后车上就有人打电话报警了,并在车上等候民警来。民警到来后将双方的身份信息进行了登记。小汽车的司机体态比较瘦小,年龄45岁左右,脸比较瘦长,身高较矮,戴一副黑边眼镜。宋师傅没有动手打人,小汽车的司机也没有受伤,其不清楚其他人有没有受伤。经其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朱立宇就是对大巴车司机宋某1进行殴打的男子。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3日17时50分左右,其当时坐在宋某1的旅游大巴车上,车上都是游客,行驶到京新高速进五环路的岔道口时,大巴车直行,这时有一辆小轿车并线,然后就与其乘坐的大巴车发生了碰撞,之后从小轿车上下来一个司机(到派出所后其知道这人叫朱立宇)就用拳头砸大巴车副驾驶的车门,大巴车司机宋某1就下车了,其和几个乘客也下车去看一下情况。当其下车时,小车司机就说:“你怎么开车呢?”宋某1说:“我们直行,是你并线,这是你全责。”然后小车司机就老是用手抓向宋某1的袖子,宋某1就用手推开对方的手说:“你说话,别动手。”之后两人就拉扯起来,拉扯过程中,小车司机用拳打了宋某1嘴上一下,宋某1就捂着嘴,当时其看到宋某1的嘴流血了,之后大家就把他俩拉开了,其就报警了。当时宋某1没有还手,小车司机没有受伤。小车的具体车牌号记不清了,只记得是个外地车牌号。民警到现场后登记了双方基本情况,告知先去看病,看病后到派出所解决问题。交警来了后,处理了交通事故,双方离开现场。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同仁医院亦庄分院的牙科医生。2016年10月23日晚上,宋某1来其诊室就诊,自称被他人打伤嘴部。其通过对他的口腔检查,发现他的右上1和右下2松动(3),尚未脱落,建议门诊拔除。其只是对宋某1进行了检查,具体医治需要到口腔门诊进行处理。从医学病理学上来讲,这两颗牙是保不住的,如果处理的话,只能是拔除,如果不拔除的话,也会自行脱落。8、被害人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宋某1嘴部及牙齿的伤情。9、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受案登记的情况。10、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6年10月23日,朱立宇所驾驶的×××的小客车,在并线过程中与宋某1所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交警依据相关法规,判定朱立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对此结论签字认可。11、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宋某1的伤情为两颗牙齿脱位,右上唇黏膜挫伤,头外伤神经反应,头面部软组织损伤。12、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说明,证明被害人宋某1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牙齿缺损与所受外伤存在明确因果关系。13、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2016年10月23日,民警到案发现场出警时向当事人以及旁观者了解情况。14、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朱立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5、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朱立宇的基本身份信息。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朱立宇对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以及证人高某、宋某2、吴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宋某1,宋某1牙齿的伤并不是其造成的。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同辩护意见。对于上述证据,法庭认为,被告人朱立宇的供述中以及证人陈某的证言中提及陈某遭到宋某1殴打以及朱立宇没有殴打宋某1的内容,考虑到被告人朱立宇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陈某又系其妻子,且上述言词证据的内容与在案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内容存在明显矛盾,可信度低,故法庭对朱立宇、陈某的上述说法不予采信。法庭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指控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对于被告人朱立宇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在下文与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一并论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立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立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立宇虽表示认可指控罪名,而辩护人也表示是作罪轻辩护,但法庭注意到,被告人朱立宇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抑或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庭审理阶段,均明确否认其有殴打被害人宋某1的行为,并否认宋某1牙齿所受损伤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与证人高某、宋某2、吴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伤害行为的实施者正是被告人朱立宇,同时诊断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说明又确定了伤害行为与被害人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被告人朱立宇是对对其据以定罪量刑的基础事实予以了否认,提出的实际是无罪辩解,因而既不能认定其有如实供述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其具有认罪表现。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宋某1对于本案发生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立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唐福来人民陪审员  李文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