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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庆辉诉曹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辉,曹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周庆辉,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化工产业园内双辉公司。被执行人曹爱玲,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新兴街西段。本院在执行周庆辉诉曹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庞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