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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细霞、谢斯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细霞,谢斯群,谢斯宇,温朝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黄细霞,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申请执行人:谢斯群,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申请执行人:谢斯宇,男,200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法定代表人:黄细霞,系申请执行人谢斯宇母亲。被执行人:温朝中,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本院在执行黄细霞、谢斯群、谢斯宇与温朝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和平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佰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