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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覃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覃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464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竹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7884265-8。法定代表人:廖珍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亚,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棣生。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