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信文生申请执行张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文生,张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信文生。被执行人张国慧。本院受理的信文生申请执行张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康丽芹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