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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信文生申请执行张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文生,张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信文生。被执行人张国慧。本院受理的信文生申请执行张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革审判员  康丽芹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