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小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小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3民初744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09492P,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荆,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小金,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小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税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