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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刑超与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超,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邢超。委托代理人朱亚,系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琼,系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34号。法定代表人:曾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超与被执行人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邢超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邢超依据(2016)鄂0204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十五冶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