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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某某追缴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208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罗某某(2017)云2324执208号追缴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缴入本院罚没收入收缴专户。本院刑事审判庭现确认本院(2014)南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对罗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对罗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天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