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某某追缴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208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9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罗某某(2017)云2324执208号追缴罚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缴入本院罚没收入收缴专户。本院刑事审判庭现确认本院(2014)南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对罗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的对罗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天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