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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廖之伟、耿改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廖之伟,耿改平,施运在,纪玉荣,葛伍,杨传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6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怀远县涡河四桥北首,组织机构代码67755534-X。负责人:陈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工,该行职工。被告:廖之伟,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耿改平,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施运在,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纪玉荣,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葛伍,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杨传珍,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告廖之伟、耿改平、施运在、纪玉荣、葛伍、杨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