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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3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鑫与刘继英、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3民初165号原告:蒋鑫,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黄山市人,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刘继英,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安徽省黟县,被告:胡黎明,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刘继英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鑫与被告刘继英、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蒋鑫负担。审 判 长  程开生审 判 员  胡伟光人民陪审员  江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伟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