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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德云与任小光、武威郎天醇基燃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云,任小光,武威郎天醇基燃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041号原告:李德云,男,1983年10月5日生,住甘肃省景泰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琴,系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小光,男,1973年7月7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武威郎天醇基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小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德云与被告任小光、武威郎天醇基燃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德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李德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