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德云与任小光、武威郎天醇基燃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云,任小光,武威郎天醇基燃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041号原告:李德云,男,1983年10月5日生,住甘肃省景泰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琴,系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小光,男,1973年7月7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武威郎天醇基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小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德云与被告任小光、武威郎天醇基燃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德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李德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