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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 WILLIAM TEH-WEI YEH与被上诉人孙慧卿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WILLIAMTEH-WEIYEH,孙慧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WILLIAMTEH-WEIYEH,美利坚合众国国籍,现居住地台湾。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翔,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慧卿,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WILLIAMTEH-WEIYEH因与被上诉人孙慧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WILLIAMTEH-WEIYEH以愿意向被上诉人孙慧卿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WILLIAMTEH-WEIYEH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WILLIAMTEH-WEIYEH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上诉人YEHWILLIAMTEH-WEIYEH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邰越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逸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