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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国旗与陈波、东平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旗,陈波,东平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843号原告:周国旗,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玫蔓、王敏,北京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1979年9月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东平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105国道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城汇河街南侧。周国旗与陈波、东平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东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周国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旗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原告周国旗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