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定与袁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定,袁春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1276号原告王建定,男,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袁春惠,男,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王建定与被告袁春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建定诉请:1、被告袁春惠归还借款本金贰拾万元整,支付利息壹拾肆万肆仟元(按叁拾万元本金,月利率2%自2015年3月28日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德滨、周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建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春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袁春惠陆续向原告王建定借款,2015年1月27日被告袁春惠出具借条及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为叁拾伍万元正。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3月27日。如被告袁春惠不能按约定还款或不能按约定支付利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天借款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袁春惠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尚欠20万元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王建定提交的借条、借款合同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定与被告袁春惠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王建定要求被告袁春惠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春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春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定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6266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27日,自2017年3月28日至被告清偿之日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另行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被告袁春惠承担。原告王建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袁春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刘德滨人民陪审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