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珊梅、谢巍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珊梅,谢巍君,徐海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姜珊梅,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谢巍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海瑛,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姜珊梅与谢巍君、徐海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浙08民终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珊梅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谢巍君、徐海瑛归还借款本金205740元及利息,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江山市虎山街道聆泉阁3幢2单元504室房屋及6号车库,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871元,该笔款项现已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珊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巍君、徐海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