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居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李兹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居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李兹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252号原告:刘居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刘居茂,男,生于1949年7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兹奎,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居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李兹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居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被告已经庭外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居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申请撤诉,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居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居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担。审判员 温春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