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41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勇慧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勇慧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149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德艳,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5区*排*号,身份证号:120112198210042925被申请人:勇慧来,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孙德艳与被申请人勇慧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7)津0112民初41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勇慧来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北侧惠安花园31-1-3103号房屋。孙德艳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勇慧来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水××镇体育场路东北××花园××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