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良,陈双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723号申请人: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何道军,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程良,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申请人:陈双艳,女,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人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园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程良、陈双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百合园房产地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2号“上品百合园”小区1幢1单元2001号房屋。申请人百合园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鄂F×××××)及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合园房地产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程良、陈双艳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2号“上品百合园”小区1幢1单元20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湖北百合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鄂F×××××)及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湖北百合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