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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亚菊申请执行吴井才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菊,吴井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菊,女,汉族,44岁。被执行人:吴井才,男,汉族,42岁。申请执行人张亚菊申请执行吴井才民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丽君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亚菊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亚菊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