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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宗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2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974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2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邱宗伟,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狮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邱宗伟驾车至石狮市锦尚镇谢厝村与深埕村交界的公路上时,因琐事与谢某联防队员张某2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邱宗伟用拳头殴打张某2及闻讯赶来的联防队员张某1,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左侧第二腰椎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轻微伤。张某2的伤情未达轻微伤。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邱宗伟与被害人张某1、张某2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邱宗伟到石狮市公安局锦尚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邱宗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宗伟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宗伟有如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殴打二名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邱宗伟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安琦录入员肖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