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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郭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华,郭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华,男,生于1971年5月4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郭容,女,生于1968年6月12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王志华申请执行郭容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05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及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郭容应付王志华借款810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月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