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7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79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付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襄中民一终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某在南漳农商行徐庶庙支行81×××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