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艳与崔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崔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65号原告:刘艳,女,1990年11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倩,女,1989年1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艳与被告崔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勇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