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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艳与崔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崔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65号原告:刘艳,女,1990年11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倩,女,1989年1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艳与被告崔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勇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