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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与孙松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孙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723053-3法定代表人:汪智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松青,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松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刘 艺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