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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盛日治、李斌与李金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日治,李斌,李金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247号原告:盛日治,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李斌,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武威市,现住武威市。被告:李金松,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住武威市,现住武威市。原告盛日治、李斌与被告李金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盛日治、李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盛日治、李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日治、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计2032元,由盛日治、李斌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