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6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盛日治、李斌与李金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日治,李斌,李金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6247号原告:盛日治,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李斌,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住武威市,现住武威市。被告:李金松,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住武威市,现住武威市。原告盛日治、李斌与被告李金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盛日治、李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盛日治、李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日治、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064元,减半收取计2032元,由盛日治、李斌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