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如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964号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1幢903室。法定代表人:沈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玥、周蕊,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如国,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如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吉红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