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玉兴、夏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兴,夏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叶玉兴,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夏建勇,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玉兴与被执行人夏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8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执行费40800元,尚有执行标的27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未执行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建勇因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令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夏建勇房产、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夏建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