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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蔡有与吴军录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蔡有,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吴军录,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蔡有与被执行人吴军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永东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有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396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东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桐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