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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路换云与刘旭阳、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换云,刘旭阳,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575号原告:路换云,鼎铸科技公司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旭阳,户籍陕西省富平县。被告: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北侧内蒙古紫维汽车园。法定代表人:翟乾粮,董事长。原告路换云与被告刘旭阳、内蒙古紫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路换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换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换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路换云负担。审判员 陶 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