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屈广与潘利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广,潘利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广,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潘利桥,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广与被执行人潘利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