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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4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申请执行胡天福、胡丝绸、任文武、赵彩霞、郑州信方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胡天福,胡丝绸,任文武,赵彩霞,郑州信方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45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家电市场89号。负责人冯耀东,行长。被执行人胡天福,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莲屋。被执行人胡丝绸,女,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莲屋。被执行人任文武,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号院**号楼。被执行人赵彩霞,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号院**号楼。被执行人郑州信方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东银河路南中森福娃美景。法定代表人赵彩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申请执行胡天福、胡丝绸、任文武、赵彩霞、郑州信方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9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胡天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2439.1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3日,之后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18000元;二、被告胡丝绸、任文武、赵彩霞、郑州信方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对被告胡天福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天福追偿。案件受理费14254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因胡天福、胡丝绸、任文武、赵彩霞、郑州信方达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17日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丝绸名下位于金水区建业路东、凤凰东路北1号楼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悦裴 关注公众号“”